適用對象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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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主管機關或學校給予有關個人措施之

  • 處分書
  • 決議書
  • 通知書

在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請教師申訴

申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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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申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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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申訴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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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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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評議決定書

教師申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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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秘書處
    歐乃華
    02-2882-4564 #2222

  • 美國分校
    +886-2-2882-4564 #2266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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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書
  • 評鑑疑義
    教師年度評鑑結果通知書
    評鑑總表
    其他佐證資料

  • 其他措施
    相關佐證資料

預計時間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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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補件於2周內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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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後3周內召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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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評會結束後2周內完成評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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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原則上應於3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超過2個月。若上述期限未收到決議書,應與承辦人聯繫。

常見問題

Q: 什麼情況可以提出申訴?
A: 對於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Q: 提出申訴前,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 在提出申訴前,須填寫「銘傳大學教申會申訴書」,並備妥相關佐證資。

Q: 如果對於收到的紙本決議不滿,該如何提出申訴?
A: 收到紙本決議次日起30日內,可至教師申訴網頁之必要文件─文件下載處下載「銘傳大學教申會申訴書」填寫申訴請求相關資料。

Q: 我想申訴,該向誰提出?
A:送至申訴受理窗口。

Q: 申訴評議結果是怎麼產生的?決議是否公平?
A: 本會設置委員15人,組織成員為本校專任教師十二人、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人、教育學者一人及台北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一人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有比例規定。會議召開時至少須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及關係人到案說明,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撤銷或變更原懲處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