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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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學校給予之:

  • 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
  •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學校懲處
  • 其他措施及決議不服者。

如有不服,20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請學生申訴

申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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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申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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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申訴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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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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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評議決定書

學生申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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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校區
    前程規劃處
    02-2882-4564 #2266

  • 桃園校區
    前程規劃處
    03-350-7001 #3768

  • 金門校區
    金門分部綜合行政組
    王淑慎 082-355-233 #7510

  • 美國分校
    +886-2-2882-4564 #2266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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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書
  • 成績疑義
    教師評分基準證明
    出缺席紀錄
    其他佐證資料

  • 獎懲疑義
    獎懲通知書
    其他佐證資料

  • 其他措施
    相關佐證資料

預計時間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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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補件於2周內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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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後3周內召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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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評會結束後2周內完成評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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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原則上應於30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超過2個月。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似處分之申訴案件,不得延長。若上述期限未收到決議書,應與承辦人聯繫。

常見問題

Q: 什麼情況可以提出申訴?
A: 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Q: 提出申訴前,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 在提出申訴前,請先確認目前是否具有學籍,有學籍者,須填寫「學生意見申訴表」,並備妥相關佐證資料;無學籍者,除前述文件外,另須填寫「學生報告書」,以維申訴期間自身就學權益。

Q:我被退學了,提出申訴期間,可以到校上課嗎?
A: 當你提出申訴時,須填寫「學生報告書」以保障自身「隨班附讀」的就學權益,故於申訴期間,即便尚未恢復學籍,仍可到校就讀。

Q: 是不是只要對於學校有任何想法或意見,都可以提出申訴?
A: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不是提供學生反映意見使用。依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本校學生收到學校對其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學校獎懲或其他措施及決議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學生對於學校紙本相關決議結果認為有侵害自身權益亦或不服該項決議,可於期限內以紙本提出申訴請求。

Q: 如果對於收到的紙本決議不滿,該如何提出申訴?
A: 收到紙本決議次日起20日內,可至學生申訴網頁必要文件─文件下載處下載「學生申訴意見表」填寫申訴請求及意見。

Q: 我想申訴,該向誰提出?
A: 根據就讀之校區送至申訴受理窗口。台北校區受理窗口:前程規劃處資源教室 張中慧 (行政大樓一樓);桃園校區受理窗口:前程規劃處資源教室 (金融科技大樓S212)

Q: 申訴評議結果是怎麼產生的?決議是否公平?
A: 本會設置委員13人及學生代表1人,組織成員包含專任教師、法律、心理學者擔任之,兼行政職及性別之比例也皆有比例規定。會議召開時至少須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及關係人到案說明,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撤銷或變更原懲處或相關措施。